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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聚业石材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双立注册资本:13.2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06828090X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文峰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6〕2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29日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206828090X5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进行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投资人由董克贵变更为何双立,而后当事人主要从事石材加工生产。 ? ? 2026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现场发现2台正在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执法人员现场观察,其中靠近厂区入口的起重机高度约7-8m,正在进行石材的吊装作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台起重机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首页可见“产品类别:门式起重机,产品品种: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号规格:MH5t-9m A3,产品编号:15060400,设备代码:42704130920150014,制造单位名称:河南省北方诚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内容,产品合格证页可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产品编号:15060400,设备代码:42704130920150014,制造许可证号:TS2441309-2019,产品主要参数:型号:MH,工作级别:A3,起重量:5t,跨度:9m,起升速度:8m/min,起升高度:8m,大车运行速度:20m/min,小车运行速度:20m/min”等内容;另一台起重机械高度约7-8m,横梁有一标识可见标注有“10吨”字样,吊具上有一标识可见标注有“10000kg”字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台起重机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合格证》,该合格证可见“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41203-2012,产品编号:10090601,有效日期:至2012年12月,制造日期:2010年09月,产品主要参数:设备代码:42704120320100083,型号:MH,跨度:9m,起重量:10t,工作级别:A3,起升速度:7m/min,起升高度:7m,大车运行速度:20m/min,小车运行速度:20m/min”。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2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使用登记和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涪陵市监(特令)字〔2026〕第14002号)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2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整改。 ? ? 当事人投资人从董克贵那里接手经营这家石材加工厂时,未向其索要上述2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使用登记等资料,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上述2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行检验。 ? ? 当事人在接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于当日停止了上述2台起重机械的使用,次日联系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因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称河南省圣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代码为42704120320100083的起重机械自出厂已超过15年,没有检验价值,故当事人从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购买了1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该厂家的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2日到当事人处对旧的起重机械进行拆除,同时安装了新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27041387202660286),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26年04月13日出具的编号为4270-500102-202604-81025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4月24日办理了该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27渝AE02031(26))。 ? ? 河南省北方诚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代码为427041309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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