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悦德兴商贸有限公司公租房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银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5MA0L4NDB3Y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南马匠村公租房小区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处罚〔2025〕5号
被抽批次的青椒(甜椒)是晋城市悦德兴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0统一配送的,2024年10月20日共购14公斤,进价是5.56元/公斤,售价9.16元/公斤,现已全部售完,故货值金额为:14×9.16=128.24(元),违法所14×(9.16-5.56)=50.4(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甜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方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但不得低于最低限值的10%。”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其以减轻罚款幅度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
50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