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汇峰牛肉面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彦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6MA74JBGL0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崇文路德美润园13幢1层0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市监罚【2023】252号
2023年11月20日,静宁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规范操作,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进行了无菌抽检。检验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2项。12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XBJ23620826787431463)1份,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依法下发了(静)市监责改字〔2023〕18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筷子,对店内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清洗消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且已进行了整改。据当事人陈述,因操作人员未将餐饮具(筷子)漂洗彻底,导致抽检不合格。
另查明:2023年7月25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静宁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静宁县水车坊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筷子)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JBJ-BZ2023012)1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我局于9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行政处罚。
1.对静宁县水车坊餐饮店进行了罚款;
2.对静宁县水车坊餐饮店你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