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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窝窝客栈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01MA6P3D2B5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10组安置片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6〕49号
经查,大理市窝窝客栈从2025年7月开始为达到满房增加收入的目的,与出租车、滴滴车、私家车司机达成口头约定,凡拉客到大理市窝窝客栈入住一间返金额30元。根据当事人返点记账本,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一共返了15位司机、110笔、220间房,总计6600元。扣除房租费、人工工资、水电、一次性用品、布草清洗、返点费用、设施维护等,一间房的利润在20元,通过返点获利4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以及当事人经营困难、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实际,本着 “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 2、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4400元。
20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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