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鼎梁消防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思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2MA4JJJTNX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宏图路38号207A-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65号
2024年05月1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鼎梁消防器材经营部与监利市某楼盘项目签订了《消防产品购销合同》。当日,当事人将有衬里消防水带(标称生产单位:福建泉州杰水管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送达监利市某楼盘项目并安装完成。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以29元/条的价格购进260条 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 ,购进总价7540元。销售给监利市某楼盘项目的价格为30元/条,销售总价7800元。本案货值金额7800元,违法所得26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板块119页,“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按货值金额1倍处罚款7800元;合计罚没款8060元。
针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鉴于当事人积极将不合格产品更换成合格的产品,主观上不是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可以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8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