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私美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淑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MA38TDCL1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26号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东市监器械处罚〔2024〕1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0.00元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