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隋江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572510065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中阿牙路新四中南侧御景康城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8
(2022)新2201民初3415号
人格权纠纷
虎*,马**
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31
(2021)新2201民初48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尚*
裁判文书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7
2023-07-20
(2023)新22民终571号
侵权责任纠纷
耳埂亚合甫、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13
2023-06-12
(2023)新2201执2135号
民事
虎*、马**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9-04
2022-08-11
(2022)新2201民初30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45.32元
民事案件
4
2021-11-13
2021-10-12
(2021)新2201民初36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5.82元
民事案件
5
2021-11-01
2021-10-29
(2021)新2201民初48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96.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伊州市监处罚〔2026〕23号
建国门商业中心小区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70号,为商、住一体性质的小区,由当事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电网企业未向该小区1、2号楼的商铺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当事人转供,当事人自2024年11月开始为小区商铺提供售电服务,小区商铺安装电表为非峰谷分时预购电卡表,供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小区1、2号楼转供电终端用户共有11户,据当事人项目经理王雪璘陈述,转供电电费单价是咨询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后得到回复为商户没有标准,由当事人自主确定的价格,标准为:0.694元/千瓦时。按照2021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二、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电能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及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二、主要任务(二)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的规定,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当事人每月向电网企业购电单价为本期电费÷本期电量=到户电价,当事人收取转供电电费的基准价应为其每月向电网企业购电到户电价+上浮幅度=[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账单中本期电费总额/本期电量]×(1+12%),根据当事人提供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时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账单核算,当事人每月购电到户平均电价价格为0.48531元/千瓦时至0.72682元/千瓦时不等。经核算,当事人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最高应不超过0.5435元/千瓦时至0.8140元/千瓦时不等,而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当事人收取终端用户电价均为0.694元/千瓦时。根据当事人售电系统收费记录,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共发生172条购电收费记录,涉及11户转供电用户,共售出202009度电,收取电费共计140200元,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按照以上方法核算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当事人应收电费137616.6046元,根据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方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60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的规定,计算出当事人多收取价款为2583.3954元。具体每月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量、购电单价、当事人向电网企业购电到户价格标准、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标准详见《转供电市场主体电费清退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哈伊州市监责退〔2026〕1号),要求当事人十日内退还转供电终端用户多付价款。2026年2月4日,当事人将11户转供电终端用户的多付价款2583.3954元全部退还,并由终端用户签字确认。
对当事人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伊区消行罚决字(2025)第0056号
2025 年 2 月 3 日 11时 43 分,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 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伊州区御景康城小区 20 栋 3 单元 401 室发生火灾,我大队监督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小区内存在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该物业管理单位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在未能保障消防车通道通畅的违法行为,该物业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
给予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4-03
3
伊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5号
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现决定给予哈密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3000.00元
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