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友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江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49FKHE1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川东大道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生产了“火锅黑鱼片”2164kg,包装规格分别是250g/包和150g/包。其中250g/包的5072包,150g/包的5976包,分别以7.2元/包和4.5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重庆隆豪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3410.4元。截至2026年2月12日,涉案食品“火锅黑鱼片” 因经销商重庆隆豪食品有限公司已全部售出,导致无法召回。“火锅黑鱼片”250g/包和150g/包的《营养成分表》标示值,当事人并非通过法定方式(检测或通过原料计算)获得,而是参照当事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免浆黑鱼片”的《营养成分表》标示值进行标注。150g/包的“火锅黑鱼片”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与250g/包的“火锅黑鱼片”《营养成分表》标注内容一致,“钠”的标示值均为291mg/100g,与涉案食品营养成分“钠”的检测值不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认定。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火锅黑鱼片”的成本为24999.51元,本局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63410.4元,因全部售完,扣除生产经营成本24999.51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8410.8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涉案产品生产前将样品委托东莞市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其营养成分进行检测,当事人明知涉案产品营养成分的法定获得方式(检测或通过原料计算),但营养成分的标注最终参考的是同类产品“免浆黑鱼片”,说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情况分析说明》和《整改报告》。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一份《减轻处罚申请书》,希望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措施,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本局也没有收到因食用“火锅黑鱼片”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和投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问题。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87’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可以:(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全面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等诸多因素,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410.89元;
2.罚款3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0410.89元。
32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