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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二元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75956118R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大贤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4
劳动争议
梁**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2
2024-03-22
劳动争议
王**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13
劳动争议
张**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4
2023-12-13
劳动争议
王**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5
2023-06-14
劳动争议
杨**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2-06
(2023)晋0322民初3号
劳动争议
杨**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7
2023-02-06
(2023)晋0322民初4号
劳动争议
张**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8
2021-12-28
(2021)晋0302民初31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阳泉盂县南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合股基金会,程**,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李**,杨**,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赵**,李**,山西南娄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王**,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盂县南娄镇集体基金会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9
2021-05-27
(2020)晋0322民初167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郭**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10
2021-03-31
(2020)晋0322民初1671号
劳动争议
郭**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25
(2022)晋0302民初9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王**,赵**,李**
裁判文书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05-30
(2020)晋03民初358号
合同纠纷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延安开阔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2-15
合同纠纷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延安开阔工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7-12-05
(2016)京0102民初14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5
2016-12-31
(2016)京0102民初14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6
2016-12-2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3
2020-12-18
(2020)晋0322民初1576号
劳动争议
郭**与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6
2020-04-22
(2020)晋01执14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6953528.25元
执行案件
3
2020-12-11
2020-12-07
(2020)晋0311行初87号
其他行政行为
栾**与盂县工伤保险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20-12-11
2020-11-06
(2020)晋0311行初80号
其他行政行为
李**与盂县工伤保险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0-12-11
2020-12-07
(2020)晋0311行初88号
其他行政行为
赵**与盂县工伤保险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0-09-09
2020-06-11
(2020)晋0322民初122号
劳动争议
韩**与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822.84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23
2020-04-16
(2020)晋0322执237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308769.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06-23
2020-04-20
(2020)晋0322执237号之二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308769.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12-31
2019-05-24
(2019)晋0322执347号之二
盂县环境保护局与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84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9-12-31
2019-04-17
(2019)晋0322执347号之一
行政案件执行
盂县环境保护局与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6084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环罚﹝2025﹞003004号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河道内临时储水池。
罚款28.8万元
288000.00元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16
2
盂水罚决字﹝2024﹞第4号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2023年度超计划用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9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64条,参照(《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4万元行政罚款
40000.00元
阳泉市盂县水利局
2024-12-20
3
晋(盂)煤安罚﹝2024﹞14-1号晋(盂)煤安罚﹝2024﹞14-2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4年4月25-27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在对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督导问题“回头看”时,发现该矿1、15#采区水仓、9#采区水仓排水系统只进行水泵性能检测,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中央水仓联合排水实验报告中管路一、二流量填写不完整;2、煤矿未配置矿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唯一性检测装置;3、煤矿3月31日15217综采工作面T3(最大值0.51%);4月19日15201低抽巷工作面甲烷超限报警3次(最大值1.66%);4月19日1521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TO(最大值为0.83%)、15217综采工作面T1(最大值为0.85%)、15217综采工作面T2(最大值为1.02%);4月24日15201低抽巷工作面T1(最大值为2.19%)、15201低抽巷回风流T2(最大值为3.67%)、15201低抽巷分风口T4(报警三次,最大值为1.23%)、9204回风皮带机头CO(最大值为45ppm)等13条报警记录未能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国家矿山局山西局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屏蔽报警信息。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五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1.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
1、15#采区水仓、9#采区水仓排水系统只进行水泵性能检测,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中央水仓联合排水实验报告中管路一、二流量填写不完整;2、煤矿未配置矿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唯一性检测装置;3、煤矿3月31日15217综采工作面T3(最大值0.51%);4月19日15201低抽巷工作面甲烷超限报警3次(最大值1.66%);4月19日1521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TO(最大值为0.83%)、15217综采工作面T1(最大值为0.85%)、15217综采工作面T2(最大值为1.02%);4月24日15201低抽巷工作面T1(最大值为2.19%)、15201低抽巷回风流T2(最大值为3.67%)、15201低抽巷分风口T4(报警三次,最大值为1.23%)、9204回风皮带机头CO(最大值为45ppm)等13条报警记录未能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国家矿山局山西局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屏蔽报警信息。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五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5.1.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令停产整顿5天,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煤矿3月31日15217综采工作面T3(最大值0.51%);4月19日15201低抽巷工作面甲烷超限报警3次(最大值1.66%);4月19日1521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TO(最大值为0.83%)、15217综采工作面T1(最大值为0.85%)、15217综采工作面T2(最大值为1.02%);4月24日15201低抽巷工作面T1(最大值为2.19%)、15201低抽巷回风流T2(最大值为3.67%)、15201低抽巷分风口T4(报警三次,最大值为1.23%)、9204回风皮带机头CO(最大值为45ppm)等13条报警记录未能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国家矿山局山西局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屏蔽报警信息。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394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05-17
4
晋阳煤安罚﹝2024﹞执M1-10号
1.9112综采工作面移变处采用1根直径35mm长度不足1.5m的钢管做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要求,2.15201高抽巷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未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3.副斜井未安装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4.9#煤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缺一组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5.9#煤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听到应急指令,且9202进风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应急广播系统。
罚款柒万元整
7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25
5
盂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0号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给予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盂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5
6
晋(盂)煤安罚﹝2024﹞3-1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3年12月5-8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在对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时,发现该矿1、王海平未持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证,一直在井下从事爆破作业;2、副井口变坡点下方1列车位置少挡车栏;3、矿井电源进线816线路分接了负荷;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五项;《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12.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王海平未持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证,一直在井下从事爆破作业;2、副井口变坡点下方1列车位置少挡车栏;3、矿井电源进线816线路分接了负荷。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五项;《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12.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3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8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02-08
7
晋(盂)煤安罚﹝2024﹞4-1号晋(盂)煤安罚﹝2024﹞4-2号晋(盂)煤安罚﹝2024﹞4-3号晋(盂)煤安罚﹝2024﹞4-4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3年12月5-8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在对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时,发现该矿1、9112综采面运输顺槽掘进至337米处,施工钻孔对前方水体进行了疏放,放水时间从今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该面一直在向前掘进作业,探放老空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2、15217工作面回风顺槽165#钻孔的孔口负压为5kPa,低于13kPa的要求;3、主井皮带、副井绞车等处转动部位没有安装防护罩。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1、9112综采面运输顺槽掘进至337米处,施工钻孔对前方水体进行了疏放,放水时间从今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该面一直在向前掘进作业,探放老空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2、15217工作面回风顺槽165#钻孔的孔口负压为5kPa,低于13kPa的要求;3、主井皮带、副井绞车等处转动部位没有安装防护罩。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3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9112综采面运输顺槽掘进至337米处,施工钻孔对前方水体进行了疏放,放水时间从今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该面一直在向前掘进作业,探放老空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15217工作面回风顺槽165#钻孔的孔口负压为5kPa,低于13kPa的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主井皮带、副井绞车等处转动部位没有安装防护罩。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85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02-08
8
晋(盂)煤安罚﹝2024﹞2-1号晋(盂)煤安罚﹝2024﹞2-2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3年12月5-8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在对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时,发现该矿1、9104综采面和9112综采面在9号煤层同一采区同一翼作业;2、煤矿主要负责人2023年7月带班下井天数不够5个。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9104综采面和9112综采面在9号煤层同一采区同一翼作业;2、煤矿主要负责人2023年7月带班下井天数不够5个。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1、9104综采面和9112综采面在9号煤层同一采区同一翼作业;2、煤矿主要负责人2023年7月带班下井天数不够5个。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276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01-24
9
盂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4号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30000.00元
盂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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