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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9YB4A76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613号五楼510室F87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4〕1204号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售卖的产品“黑思靓染发膏”,其标注的商标“黑思靓”属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载明的名称为“滋源染发膏(栗棕色)”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从广州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共购进“黑思靓染发膏”780个,购进单价为7.5元,销售780个,销售单价为8.5元,货值金额为6630元。
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售卖的产品“黑思靓染发膏”,其标注的商标“黑思靓”属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载明的名称为“滋源染发膏(栗棕色)”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对销售的商品“黑思靓染发膏”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下架了该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形,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序号33所列的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5.1倍以上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滋源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二、罚款12220元。 合计罚没13000元。
1222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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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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