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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素商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强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D7Y74L9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横径村界香市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新市监处罚﹝2025﹞2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上门销售人员处购进上述电子台秤用于废品的回收称重。根据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2025年4月11日出具的编号为XZLXW-202XXX的《检测报告》结论显示:依据GB/T7722-2020《电子台案秤》对涉案电子台秤进行检测,所检项目安全性不符合检测依据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该电子台秤的称重仪表无铅封,打开后盖检查,发现称重主板和称重显示模块间加装了可疑电路板,具有被易于欺骗性使用的特征。2025年4月14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告知书》(甬新市监检鉴结〔2025〕04XXX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台账,至2024年11月28日被本分局查获,其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事废品回收经营中,使用无铅封的电子台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使用安全性不合格、具有被易于欺骗性使用特征的电子台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使用同一计量器具的同一违法行为,择一重处,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作出一般处罚如下:(一)没收检测不合格的电子台秤(型号:TCS-2XX,生产厂家:永康市XXX限公司,出厂编号304XXX);(二)罚款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从事废品回收经营中,使用无铅封的电子台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使用安全性不合格、具有被易于欺骗性使用特征的电子台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使用同一计量器具的同一违法行为,择一重处,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作出一般处罚如下:(一)没收检测不合格的电子台秤(型号:TCS-2XX,生产厂家:永康市XXX限公司,出厂编号304XXX);(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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