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家港市迪达模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6933829796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锦丰镇南港村8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02
2017-12-18
(2017)苏0582民初11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11647苏州马华塑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迪达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8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三稽罚﹝2025﹞94号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经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民询问并检查确认,在2020年12月到2021年7月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资金回流、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汤某萍、蒋某军取得由常州博麦塑料有限公司、常州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发票金额合计584228.31元,发票税额合计75791.16元,价税合计658800.00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销方纳税人名称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 1 3200154130 27610907 常州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2/17 97964.6 12735.4 110700 2 3200154130 27610906 常州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2/17 97964.6 12735.4 110700 3 3200152130 28114421 常州博麦塑料有限公司 2021/1/14 97964.6 12735.4 110700 4 3200152130 28114420 常州博麦塑料有限公司 2021/1/14 97964.6 12735.4 110700 5 3200154130 46673523 常州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7/6 3539.82 460.18 4000 6 3200154130 46673462 常州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7/6 93805.31 12194.69 106000 7 3200154130 46673461 常州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7/6 93805.31 12194.69 106000 为虚构货款结算并支付手续费,开票方预先通过汤某萍、蒋某军个人银行卡(汤某萍账号:622***8972、蒋某军账号:623***5131)将相应资金转至陈某民个人农业银行卡(账号:622***9277),陈某民收到相应款项后,再通过你单位对公账户,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按开票金额转账至常州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博麦塑料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你单位共向开票方转账付款658800.00元,取得开票方垫付资金599508.00元,差额59292.00元(658800.00-599508.00)为你单位支付的手续费。 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经查,上述发票所列税额合计75791.16元,已由你单位在2020年12月-2021年7月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发票所列金额合计583008.84元,已由你单位计入原材料科目,并通过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在相应年度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2021年税前扣除195929.20元、2022年税前扣除387079.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你单位在与
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