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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马海成枸杞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录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P99TXU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东路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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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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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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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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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3〕016号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枸杞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608大果红枸杞获取违法所得38.4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608大果红枸杞行为,处以罚款14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4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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