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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维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MA5N6WQ88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埠路389号高速公路边细桥地金汇隆搅拌站内办公楼一楼10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3
(2022)桂0107民初1787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1-11-23
(2021)桂0105民初120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平交罚〔2026〕01060001号
当事人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桂A04149D)在平果市城东汽车修理厂地点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元
500.00元
平果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6
2
桂0100交罚﹝2025﹞1653号
2025年08月24日16时04分,梁维明驾驶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Z0106货运车辆运输碎石人工砂从南宁市航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前往广西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石埠分公司。途经武鸣区宁武华山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4轴1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51.30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31吨,超出限值20.3吨,超限率为65.48%。2025年9月18日17时05分当事人梁维明对该超重超限数据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南宁市航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磅单。2025年09月19日09时01分,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宁市航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地磅单,最终确认该车车货总重为50.0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31吨,超出限值19.06吨,超限率为61.48%,经查,本次超限运输未按照不停车检测点提示就近消除违法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处罚过。2025年,桂AZ0106货运车辆第一次因“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被查。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维明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并对此次运输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
42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8
3
桂0100交罚﹝2025﹞0621号
2025年04月19日23时55分,梁高艺驾驶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A01079D货运车辆运输碎石,从南宁市航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往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石埠厂,途经西乡塘区扶照不停车检测点(往武鸣方向)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136.15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87.152吨,超限率为177.86%。2025年04月28日,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9号312室对梁高艺进行询问调查。因当事人对检测数据有异议并提供当天当次运输的磅单,该磅单显示车货总重为74.06吨。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前往南宁市航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当事人提供的称重过磅单,经核实,公司提供的地磅称重数据与当事人梁高艺提供的磅单数据一致。该磅单显示车货总重为74.06吨,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25.06吨,超限率为51.14%。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9号312室对当事人梁高艺进行询问调查,梁高艺认可该核实数据。 经查,本次超限运输未按照不停车检测点提示就近消除违法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处罚过。2025年,桂A01079D货运车辆第一次因“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被查。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并对此次运输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
2500.00元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4
桂临交罚(2023)205号
2023年12月11日10时16分,在临桂区五通客运站,经临桂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司机李达明驾驶的桂AN3812货车。经调查,该车所属南宁联拉物流有限公司,经现场与司机共同测量确认,车厢加高栏板0.4米,该行为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照片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决定给予陆仟元整(6000元)行政处罚
6000.00元
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