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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刚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MA1CF9N45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振兴村(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3]291300154号
我局市场一中队接到案源信息转办单,编号:2023年641号,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杭州万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举报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7号的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带有“德高”牌商标标识的产品,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证:第25884605A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9)第19类:防水卷材;制砖用粘合料;建筑灰浆;砂浆(截止),注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注册日期:2019年02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02月13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对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7号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存有“铭达强力瓷砖胶TTBⅢ型”210袋、“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305袋、“铭达TTBⅢ地砖上墙专用胶”100袋。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三种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 经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7号的厂房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存有“铭达强力瓷砖胶TTBⅢ型”210袋、“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305袋、“铭达TTBⅢ地砖上墙专用胶”100袋。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三种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刚于2023年3月1日租赁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7号的厂房,从2023年3月末开始生产,共生产“铭达强力瓷砖胶TTBⅢ型”220袋,“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310袋,“铭达TTBⅢ地砖上墙专用胶”100袋。经查,铭达强力瓷砖胶TTBⅢ型成本价格9.00元/袋,售货价格12.00元/袋,销售了10袋,利润3.00元/袋,剩余210袋;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成本价格6.00元/袋,售货价格8.00元/袋,销售了5袋,利润2.00元/袋,剩余305袋;铭达TTBⅢ地砖上墙专用胶成本价格14.00元,售货价格17.00元/袋,未售出,剩余100袋。以上售出侵权商品违法所得合计40.00元。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上所生产侵权商品共计违法经营额6820.00元。当事人承认所生产的上述侵权商品没有相关厂家手续,所有侵权商品没有财务账目,只有两张收款收据。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 4.销售侵权商品图片,证明该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已对当事人商标侵权商品采取强制措施。 6.财务清单,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案源信息转办单,鉴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商标侵权产品。 9.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
罚款1.0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27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2
哈外市监处罚﹝2023﹞2913000154号
我局市场一中队接到案源信息转办单,编号:2023年641号,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杭州万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举报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7号的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带有“德高”牌商标标识的产品,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证:第25884605A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9)第19类:防水卷材;制砖用粘合料;建筑灰浆;砂浆(截止),注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注册日期:2019年02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02月13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对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7号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存有“铭达强力瓷砖胶TTBⅢ型”210袋、“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305袋、“铭达TTBⅢ地砖上墙专用胶”100袋。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三种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经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7号的厂房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存有“铭达强力瓷砖胶TTBⅢ型”210袋、“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305袋、“铭达TTBⅢ地砖上墙专用胶”100袋。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三种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刚于2023年3月1日租赁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7号的厂房,从2023年3月末开始生产,共生产“铭达强力瓷砖胶TTBⅢ型”220袋,“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310袋,“铭达TTBⅢ地砖上墙专用胶”100袋。经查,铭达强力瓷砖胶TTBⅢ型成本价格9.00元/袋,售货价格12.00元/袋,销售了10袋,利润3.00元/袋,剩余210袋;德高世家瓷砖胶DGSJⅡ型成本价格6.00元/袋,售货价格8.00元/袋,销售了5袋,利润2.00元/袋,剩余305袋;铭达TTBⅢ地砖上墙专用胶成本价格14.00元,售货价格17.00元/袋,未售出,剩余100袋。以上售出侵权商品违法所得合计40.00元。哈尔滨市铭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上所生产侵权商品共计违法经营额6820.00元。当事人承认所生产的上述侵权商品没有相关厂家手续,所有侵权商品没有财务账目,只有两张收款收据。上述产品经商标持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4.销售侵权商品图片,证明该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已对当事人商标侵权商品采取强制措施。6.财务清单,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8.案源信息转办单,鉴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商标侵权产品。9.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性质。
2023年5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7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第六十条、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10230.00元
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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