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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乾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同国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573933932B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691号盛世华廷10号楼19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鲁财罚决字〔2025〕156号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你单位出具的潍乾晟审字〔2023〕1044号审计报告未执行银行存款及银行借款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往来款项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仅对应收、应付账款各函证1户,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二、未对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你单位出具的潍乾晟审字〔2023〕1044号审计报告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三、未对利润表项目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一)你单位出具的潍乾晟审字〔2023〕1044号审计报告针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质执行分析程序,未见对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与发货单是否一致的检查记录,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二)你单位出具的潍乾晟审字〔2023〕1044号审计报告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三)你单位出具的潍乾晟审字〔2023〕1044号审计报告未关注期间费用异常变动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实质执行截止测试、检查程序。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山东省财政厅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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