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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志皓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志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D986M1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杜浦村龙盛大道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912号
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杜浦村龙盛大道65号的绍兴市上虞区志皓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在押的台式烤香肠12包;2.没收违法所得0.3元;3.罚款5100元。
51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2
绍虞市监处罚〔2024〕10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欣通副食商行购进食尚左右牌老婆饼(香芋味、奶香味各5包)10盒,进价2.7元/盒,售价5元/盒;购进食尚左右牌爆馅抹茶风味饼购进10盒,进价3.8元/盒,售价5元/盒。因当事人疏于管理,上述2种食品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置于货架对外销售,于2024年1月22日因消费者购买后投诉被本局查获。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为:1.食尚左右牌老婆饼(香芋味、奶香味各1包),共计2盒,净含量:180g,生产日期2023年8月16日,保质期150天,东莞市乐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官美夏沿河路20号四楼;2.食尚左右牌爆馅抹茶风味饼4盒,净含量:180g,生产日期2023年8月15日,保质期150天,东莞市乐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官美夏沿河路20号四楼。至查获时止,因当事人未建账,仅通过收款码收款,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按可查实的2024年1月20日销售给投诉人的1包食尚左右牌奶香味老婆饼计,共2.3元,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5元。另查,当事人实际经营食品场所面积约48.9平方米。
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时检查、清理在售的各类商品,致使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架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零售,实际经营食品面积约48.9平方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所指的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食尚左右牌老婆饼(香芋味、奶香味各1盒)2盒、食尚左右牌爆馅抹茶风味饼4盒;2. 没收违法所得2.3元;3. 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2.3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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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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