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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萨尔图区金意瑞装饰材料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2MA192PLXX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20号(新友谊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四区六期彩钢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477号
2026年5月21日,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大队接到支队交办的举报线索:举报人称该商家非法使用德华兔宝宝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商标广告,未经其公司授权,要求查处和拆除商标广告。 2026年6月1日,办案人员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提供了兔宝宝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合同等电子版材料作为证据。上述通话过程,办案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牌匾为“8号高端全屋定制”,大门两侧墙面上含有“ ”注册商标商标标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销售合同等材料。 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6年1月1日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江门板加工厂签订进销合同,允许其经销兔宝宝装配式护墙系统和装饰材料用于家装零售渠道。在签合同的时候上家公司说不在门头使用(牌匾)上使用兔宝宝字样,所以其店牌匾并没有使用兔宝宝字样,并不清楚连墙面上也不能使用。其店于2026年5月21日在大门两侧墙板上张贴含有“ ”标志进行宣传。此外,因当事人销售“兔宝宝”商标标志商品签有销售合同,故无法计算具体违法经营额。 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将其大门两侧墙面张贴的“兔宝宝”注册商标商标标志进行替换,对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进行改正。 以上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全过程,执法人员均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办案单位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6月23日,大庆市萨尔图区金意瑞装饰材料商店未取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墙面宣传板使用“ ”注册商标商标标志,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撤下含有“ ”注册商标商标标志的墙面宣传板。当事人涉嫌侵犯第66288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销售“兔宝宝”商标标志商品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江门板加工厂签订进销合同,故无法计算具体违法经营额数据。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三条“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查实侵权商品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的规定,当事人店铺装饰装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 另查明,“ ”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6628832号”,有效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后延展至2030年8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宣传;商业评估;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文秘;广告代理(截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交接单复印件1份、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经营者合法有效身份。 3.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1份、整改后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询问及整改情况; 5.当事人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江门板加工厂签订的进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鉴于当事人已对涉案侵权行为整改完毕,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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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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