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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娟怡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传欣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57N4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T1栋1单元5层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鄂01民特7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湖北东娟怡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谭*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5)鄂01民特7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湖北东娟怡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谭*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20号
经查,2025年1月7日当事人与龙华(仙桃市)口腔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编号:DM/ZJ006-2025-,对龙华(仙桃市)口腔有限公司使用的10个计量器具的性能及场所防护检测进行检测(4台牙科X射线机(口内牙片机)和4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口腔CBCT),还有2台设备没有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为16500元。2025年1月16日,当事人向龙华(仙桃市)口腔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DM(检)字第2025037-1H号、DM(检)字第2025037-2H号、DM(检)字第2025039-1H号、DM(检)字第2025039-2H号、DM(检)字第2025040-1H号、DM(检)字第2025040-2H号、DM(检)字第2025041-1H号,DM(检)字第2025041-2H的8份检验报告(均带有CMA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志),其监测方案均为“1、监测所依据的技术文件名称及代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环境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HJ1157-202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61-2021),2、监测频次:监测一次。3、监测布点:机房防护门及观察窗、机房四周、机房楼上楼下及操作位。”。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中被批准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为“X-γ辐射剂量率依据的标准为《环境γ 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HJ1157-2021);α、β表面污染依据的标准为《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GB/T14056.1-200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61-2021)并没有被批准。当事人就此次检测服务收取了龙华(仙桃市)口腔有限公司16500元(含税)费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