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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志富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凡一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MADNRMLG3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8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54号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利用互联网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包含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取得包含集体用餐配送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包含网络经营。当事人作为美团平台在秭归县区域的运营商,在上述两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取得包含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而未取得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在美团平台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平台提供者履行核验比对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的规定,构成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34.6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734.66元。
1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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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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