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渝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MADJD7CE9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新庄镇新城村3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137号
当事人吉林省鑫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影,经营范围:食品生产;豆制品制造。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郎嫂子干豆腐(生产日期2024年12月7日,净含量500g)和郎嫂子酸菜(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净含量750g)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该批次生产郎嫂子干豆腐(生产日期2024年12月7日,净含量500g)10箱;郎嫂子酸菜(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净含量750g)10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榆市监责改字【2024】120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郎嫂子干豆腐(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净含量500g)和郎嫂子酸菜(生产日期2024年12月8日,净含量750g)仍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该批次生产郎嫂子干豆腐(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6日,净含量500g)15箱;郎嫂子酸菜(生产日期2024年12月8日,净含量750g)10箱,共生产郎嫂子干豆腐(净含量500g)25箱(每箱10袋);郎嫂子酸菜(净含量750g)20箱(每箱10袋),郎嫂子干豆腐(净含量500g)售价50.00元/箱;郎嫂子酸菜(净含量750g)售价35.00/箱,货值金额为195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2
榆市监处罚﹝2024﹞143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吉林省鑫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郎嫂子酸菜构成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归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