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鑫友仪表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挺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572910034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田洋里村杭温公路南侧(台州市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内北面幢二楼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岭应急罚决﹝2023﹞第00032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温岭市鑫友仪表厂于2023年8月2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田洋里村杭温公路南侧(台州市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内北面幢二楼北侧)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被处罚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对被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00)
37500.00元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