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朱林芳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林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D57XD5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河西3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7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在某零售通平台购入魔法士精品巴西烤肉味干脆面2箱(30袋/箱),进货价为0.76元/袋,用于店内销售。截至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售出该食品46袋,销售价为1元/袋。因当事人无法查明上述食品销售情况,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销售过期魔法士精品巴西烤肉味干脆面1元的证据,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相关食品在过期后销售过,故货值金额合计15元,违法所得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魔法士”精品巴西烤肉味干脆面14袋;(二)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没款共计501元(大写伍佰零壹元整),上缴国库。
5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