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兴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秋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1MAC28AFB7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万兴乡万兴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施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主要事实、理由、依据如下,请负责人审批。 经查,当事人涉案1个批次的黄芪精药品货值金额16.00元,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无销售记录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自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发生货款结算、涉案药品没有流入市场、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无药品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形。符合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建议采纳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对其予以减轻行政处 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减轻处罚情节,办案机构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黄芪精1盒[详见《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施市监清〔2026〕3—4号)]。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形。符合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行政处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00.00元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