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木盛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光跃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20MA61PJM74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重庆永川国家高新区三教产业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重庆铁木盛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6日,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代码91500120MA61PJM743,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50011850354,许可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热加工熟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在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业路20号开展其他食品、热加工熟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至今。经查,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接受重庆志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一批毛肚产品即A圆个产品,再以每件490元为重庆志杰食品有限公司供货,即以98元/袋销售。当事人质检负责人因不熟悉委托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只要没在标注的生产日期前出货,可以把出货日期当成了生产日期标准在产品上。截至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出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的A圆个产品10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的A圆个产品10件,共计20件。经查,当事人质检负责人在当事人原有标签模板上采用字符替换方式直接把生产商信息替换为委托商信息,导致当事人产品未标注实际生产商信息。当事人产品标签含有虚假信息的A园个产品共计生产了20件。经查,当事人不熟悉《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根据产品形状来命名产品名称,导致产品名称未真实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经查,当事人的上述产品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90元/件20件=9800元。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的A圆个产品10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的A圆个产品10件。 2.罚款10000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的A圆个产品10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的A圆个产品10件; 2.罚款2000元。 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未真实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
12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