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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鹏帮餐饮服务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鸿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TYMPX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17号
经查明,当事人店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分别于2015年6月1日和2024年6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以12元/瓶的价格购进了“东古”精制料酒,生产厂家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0302,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1.8L,已经超过保质期,其中2瓶在开封使用状态,经现场称重后剩余重量分别为0.79千克和0.84千克。至案发日,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操作台上,已开封处于随拿随用状态。当事人在制售食品过程中未定期开展食品原料检查,亦未对过期食品原料做特别标注。 另查明,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原料使用及制售食品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实案涉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量及制售食品销售经营额,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按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8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另当事人自述在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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