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文江 | 注册资本:28971.11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745744266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七砂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8
(2025)黔0181民初22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石**,冯**
清镇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8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冯**,石**
清镇市人民法院
3
2025-05-07
(2025)黔0181民初23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君耀科技有限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4
2024-10-16
(2024)黔0181民初1139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5
2024-10-16
(2024)黔0181民初113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6
2024-10-16
(2024)黔0181民初11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三才物流有限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7
2024-10-15
(2024)黔0181民初113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8
2024-10-15
(2024)黔0181民初113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9
2019-12-17
(2019)黔0181民初6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中意有限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10
2019-09-27
(2019)黔0181民初52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任**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9
(2025)黔0181民初22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石**
裁判文书
清镇市人民法院
2
2025-03-21
租赁合同纠纷
李*
石梅英;冯斐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清镇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9
2022-01-24
(2022)湘1302民初477号
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宏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3
2019-10-17
(2019)湘1302民初74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与娄底宏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4-25
2018-04-25
(2018)黔0181民初74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与清镇市鑫朝达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1-24
2017-05-22
(2017)黔民终301号
罗**、杨**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8
2017-06-27
(2016)黔0181民初1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与当涂县南方红月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8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12-09
2016-12-09
(2016)黔0181执474号
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10-15
2015-10-15
(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82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11-18
2014-11-18
(2014)黔高民申字第546号
劳动争议
马**与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05-26
2014-05-26
(2014)清民初字第651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第七砂轮厂综合制品厂与贵州清镇敏康磨料厂、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6810.30元
民事案件
10
-
2016-07-12
(2016)黔民申392号
合同纠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清﹞综执罚决字﹝2024﹞第05008号
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公司加油站迁建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动工建设
对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处罚人民币197660元
197660.00元
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12
2
筑环罚﹝清﹞字﹝2024﹞6号
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7日期间,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莫来石(白刚玉)冶炼车间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莫来石(白刚玉)生产,生产工艺为铝土矿熟料电弧冶炼成溶液-冷却-破碎-制粒-莫来石产品。该公司莫来石(白刚玉)电弧冶炼炉配套建设有2套布袋除尘器,现场检查时该生产车间顶部有大量烟气通过楼顶无组织排放,经调查询问,发现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引风机功率较小,无法及时将烟气及时收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定: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得当,不符合法定免于处罚的情形,对该公司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但鉴于该公司为贵阳市国有困难企业,经营困难,且积极整改,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从轻情形“(一)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从轻处罚,从轻幅度10%,由于计算后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万元,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0000.00元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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