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枣阳市锐桂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CT445R0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南城建设路六中对面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04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3年8月25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餐饮服务。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对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和清理,导致将金龙鱼?玉米胚芽油,在超过保质期后仍陈列于经营场所操作台下方,上述食品原料与其他保质期内食品及食品原料混放,处于随时待用状态,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 经查明,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本局将现场扣押的已开封的金龙鱼?玉米胚芽油作为涉案食品原料。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明显低于10000元,由于当事人为餐饮服务单位,不单独售卖或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无点菜单或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的具体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金龙鱼?玉米胚芽油); 2.罚款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金龙鱼?玉米胚芽油);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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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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