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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春区吉佰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明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6YXW4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向阳办丰林街隆福家园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份从伊春市伊春区鸿明食品超市购进5包净含量88克的“和成天下®”槟榔干(海纳百川),进货价格为83元/包,购进价格共计415元。购进上述商品时索要进货票据,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3包净含量88克的“和成天下®”槟榔干(海纳百川)在当事人的销售区进行展示销售,标注销售价格100元/包。 “和成天下®”商标持有人于2月21日提供的鉴定证明显扣押的“和成天下®”槟榔干(海纳百川)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通过权利人提供销售价格证据证明和进货票据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销售不知道侵权商品的情况,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结合当事人自述及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上述商品购入后至查获当日共售出2包,销售单价为100元/包,销售金额共计200元,获利为34元。当事人涉案侵权商品的货值为5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有证据显示当事人未售出过涉案商品,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发生,且涉案商品已被扣押,经营者承诺未来从正规进货渠道购进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免予罚款,没收3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童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和成天下®”槟榔干,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涉案3包净含量88克的“和成天下®”槟榔干(海纳百川);2、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四元。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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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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