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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先锋张景芳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景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12MA26A29T01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通州区先锋街道富锋花苑10栋08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州市监处罚〔2023〕1300260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6月,是一家从事美容、美甲服务;化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6月,当事人以10000元的价格从其老乡孟凡红处购买了“中药面膜”的配方,并于当月下旬从他人处以387元的成本购进了配方里标识的黄苓、茯苓、白芨、玉竹等原料,在其店内自行配制了“纯中药面膜”共9大袋。产品外包装注明:“功效:专治各种雀斑、黄褐斑、妊娠斑、黑斑、晒斑、眼袋、黑眼圈、美白、祛黄、排毒、青春痘......成分:天然灵芝冬虫夏草白芨白菱等,100多种名贵药材打磨成粉;使用方法:1疗程7包,一次1包药粉加入少量药水和纯净水搅拌均匀涂抹于整个面部待40分钟到60分钟,铲下面膜即可。” 上述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对于化妆品的定义。该化妆品的外包装和标签均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未见标注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等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了3大袋上述化妆品“纯中药面膜”给客户,销售金额合计480元,利润390元。化妆品总货值1440元。未纳税。 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张贴有6张店堂宣传广告,内容为中药面膜简介、列举了祛斑、美白、祛痘等10种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功效的证明文件,属虚假宣传行为。上述6张店堂宣传广告的的广告费用成本为120元。
罚款金额19,9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99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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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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