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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7CH9163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78号南宁民族大饭店四层C-401号商业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
现查明 2025年4月21日,大队对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 一分公司管理服务的南宁民族大饭店,发现该场所存在:1、部分防火卷帘控制 器备电故障;2、部分防火卷帘故障;3、风机房排烟口帆布破损无法正常排烟; 4、楼顶试验消火栓被拆除,以及2024年5月20日大队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30项消防隐患仍有20项逾期未完成整改。该单位消防设 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 灾隐患”的规定;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 号:〔2025〕第084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青消限字〔2025〕第0323 号)、陈喜茜询问笔录、黄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95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23
2
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现查明 2024年5月20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南宁民族大饭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1、A区28层和29 层、B区23层和24层办公区房间内均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单位未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消防控制室1号主机存在故障、屏蔽信号;办公区 1F、2F、9-12F、20F、22F、23F、负二层1区、负二层3区、负二层4区送风阀“请 求”信号未动作;2-10F、12F、14-16F、19F、21F排烟阀“请求”信号未动作; 防火门监控器存在346条故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存在报警信号未处理;消防设 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存在17条供电中断、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及模块均为故障 (共105个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箱液位显示装置故障;A区30层室内消火栓压 力不足;因消防主机故障原因室内消火栓无法进行联动启泵;对A区第27层室内 消火栓进行放水测试,稳压设施的流量开关与出水干管的压力开关无动作反馈, 无法连锁启动消防水泵;室内消火栓经消控室远程启泵后,水压未达0.35mpa; 1#消火栓水泵的水锤消除器前端的明杆闸阀链接处的胶圈损坏,导致该消火栓 泵无法正常使用;对A区第27层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测试,消防主机无水流指示器 信号反馈;测试南面靠近地下室出口处的室外消火栓无水;A区消防电梯机房、 避难层15层、避难层27层消防电话故障;A区避难层15层、避难层27层、28层至 顶层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现场测试A区22层、23层、避难层27层、28 层和29层、B区23层和24层公共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联动,且楼层显示器未 通电;A区避难层15层蓄电池室(应急照明电源控制室)气体灭火系统处于故障 状态,应急电源箱处于故障状态;现场测试A区9层,机械排烟系统处于故障状 态,无法联动;A区29层防烟楼梯间设置配电箱及电气线路。该单位消防设施、 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A区22层合用前室防火门被拆除;消防水 箱进水阀关闭。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 定给予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 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 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 决定给予广西金地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82500.00元
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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