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金哥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金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2002MA6347E86P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帝景名苑二期11号楼11(F)1-1C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资市监(高)处字﹝2023﹞第0020号
2023年2月11日,在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资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资阳市雁江区金哥超市销售的粉条(购进日期2022年12月3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3月7日,资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出具编号为NO:SP2023DC0168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向资阳市雁江区金哥超市送达了编号为NO:SP2023DC0168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DBJ23512000687030168ZX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且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粉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并指定两名办案人员予以调查。经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程序,于2023年4月24日调查终结。
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合计罚没款10128元整(壹万零壹佰贰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2
资市监处〔2023〕51200023000075号
当事人资阳市雁江区金哥超市系于2017年11月9日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核准成立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帝景名苑二期11号楼11(F)1-1C号从事食品、日用品百货等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5120020113573,有效期至2027年4月26日。
2023年2月11日,在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资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资阳市雁江区金哥超市销售的粉条(购进日期2022年12月30日)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3月7日,资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出具编号为NO:SP2023DC0168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向资阳市雁江区金哥超市送达了编号为NO:SP2023DC0168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DBJ23512000687030168ZX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粉条。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从丹山镇一农民处购进上述粉条,购进数量为8Kg,购进价格为11.6元/Kg,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截止送达时,当事人已将上述购进的8kg的粉条以每斤1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28元。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0.0128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