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顺达百货批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4MAD7UQL64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水利站旧办公楼一楼第四、五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覃市监处罚〔2024〕100号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水利站旧办公楼一楼第四、五间的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顺达百货批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存放着标注有“卫龙小辣棒”、“贤哥面筋棒棒素鸡”等共4品种4批次8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详见《财物清单》(覃市监强制〔2024〕54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为覃市监强制〔2024〕5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主要是从2023年12月29日在贵港市覃塘区顺发百货店购进“卫龙小辣棒”、“贤哥面筋棒棒素鸡”等共4品种4批次8包食品之后,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件及所购进食品的进货票据等材料。上述4品种4批次8包食品陆续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进行销售,我局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至2024年5月14日,涉案过期食品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库存情况如下:“卫龙小辣棒”的购进价格为3.6元/包,销售价格为5元/包,库存1包;“贤哥面筋棒棒素鸡”的购进价格为3.5元/包,销售价格为4.5元/包,库存2包;“小刁与狸网虫素大刀肉”的购进价格为4.15元/包,销售价格为5.5元/包,库存1包;“贤哥面筋辣么糕大尚”的购进价格为3.5元/包,销售价格为4.5元/包,库存4包。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或者销售台账,办案人员无法掌握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计算。至案发时止,根据经营者李丽华的供述和办案人员调查掌握的证据,以案发时被我局扣押的过期食品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37.5元,因此,办案人员认定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当事人被举报后我局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4MAD7UQL64B)、《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508040062400)、经营者李丽华(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504124122)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身份的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复制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覃市监强制〔2024〕5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该百货批发店的经营者李丽华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顺发购物中心其它出入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经营者李丽华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1.没收涉案的“卫龙小辣棒”、“贤哥面筋棒棒素鸡”等共4品种4批次8包均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覃市监强制〔2024〕54号);
2.处以人民币2000.00元的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2000.00元
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