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锋区盛优文体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玉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4MA7FA1CH6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百花园2楼20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4]85号
经查,2024年7月28日,有一位自称厂家业务员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推销羽毛球拍,当事人发现推销羽毛球拍款式新颖、价格便宜,于是以20.00元/付购进8付(2只/付,共16只)。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羽毛球拍未索取了购物凭证和供货商的资质,经营上述羽毛球拍已明码标价,但没有厂家的授权委托书。2024年8月23日广州永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牧办公用品行查处的标有尤尼克斯株式会社(YONEXKABUSHI
KAISHA)的“YONEX”商标标识的羽毛球运动系列产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现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上述产品均未使用权利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的正规产品的防伪标签:因此,上述产品不是权利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生产及/或监制的正规产品,纯属擅自使用权利人的“YONEX”商标标识、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产品。截至2024年8月19日现场检查时,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销售羽毛球拍,销售价30.00元/付,没有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2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2、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的齐铁市监强制[2024]3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39)各1份,证明对上述产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内容、时限及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3、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齐铁市监龙责改[2024]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5、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方、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6、2024年8月27日,经营者(郝玉兰)提供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7、2024年8月19日,投诉人(吴青军)提供广州永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永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委托书及吴青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公司的主体资格、商标权利人请求事项、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情况;
8、2024年8月19日,投诉人(吴青军)提供尤尼克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上述公司的主体资格、委托期限;
9、2024年8月19日,投诉人(吴青军)提供
罚款0.02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4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