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DA51B34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苗族乡大炉塘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3号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2025年12月20日煤矿发现21164回风巷瓦斯检查工喻昌权进行瓦斯检查时存在假检行为,2025年12月22日矿长熊建越组织人员对喻昌权瓦斯检查作假行为召开了分析会,并依据《马家田煤矿“三违”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经查2025年12月20日中班2116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检员喻昌权瓦斯检查手册填写2116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2位置环境瓦斯浓度检查时间为16时20分、19时18分、22时16分,T1位置环境瓦斯浓度检查时间为16时35分、19时30分、22时25分,查阅喻昌权人员定位系统活动轨迹显示,2025年12月20日19时53分13秒离开2116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后在二采区移动变电所和二采区移动变电所猴车处读卡器范围内滞留3小时40分16秒,期间未返回2116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2.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1)1102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驱动滚筒处未设防护栏,且在机头段附近设置的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上方的过桥不能正常使用,行人不能从过桥上通行;(2)现场检查时发现212轨道石门与副斜井岔口处挡车栏处于开启状态,不能防止未连挂的车辆跑车;(3)1102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往里斜坡段采用串车提升,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11063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斜坡处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3.安全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2105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安装的超温保护失效,现场开展测试时不能报警及洒水;(2)212轨道石门皮带机机尾跑偏传感器因固定螺丝掉落一颗导致松动;(3)213回风石门风门往里30米处有一处跑偏装置缺失。
1.鉴于煤矿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裁量),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1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2-05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7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77-1号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辅助平硐采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内未装设路标和警标;(2)一采区变电所内安装有高压电气设备,入口处、硐室内未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井下二采区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配备不齐,缺消防车辆;(2)11066回风底抽巷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第141组、第122组瓦斯抽采钻孔位置顶板破碎,存在活矸、网兜,未及时加强支护;(3)一采区变电所无人员值班未关门加锁;(4)一采变电所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3.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①21065回风巷(沿空留巷)掘进作业规程支护设计无“U型钢棚”设计内容,现场采用架U型棚进行支护。②《115运输石门揭M6煤层安全技术措施》明确115运输石门施工炮眼孔深为1.1米,2025年11月10日夜班作业循环实际进尺2.6米。③《115运输石门及回风石门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吊环、4根长钢梁、木板配合锚网作为临时支护,现场检查时仅使用3根长钢梁作为临时支护
1.鉴于煤矿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熊建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合并对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对矿长熊建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12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2-18
3
黔﹝织能﹞煤安罚﹝2025﹞62号
1.现场检查时,查阅煤矿班前会议记录和煤矿劳动合同显示:2024年3月5日至6日,11061(下)-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司机顾绍富、于雷雷均未持综掘机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一采区副平硐使用24kg/m和30kg/m两种不同型号的轨道混用;(2)现场检查时,21025运输巷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风筒末端,21065回风巷维修工作面风门未安设开关传感器;(3)2114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斜巷段有三个采煤机电缆接线盒金属外壳无保护接地;(4)现场检查时,1102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安装防护栏;(5)21025回风切眼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停放的矿车未设置临时阻车器,21025运输巷坡度达16°,使用绞车提升,未设置阻车器,未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地点设档车栏,变坡点上方未设置跑车防护装置;3.未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1102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皮带多处跑偏、摩擦皮带H架、防跑偏托辊数量不足,114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第9节风筒处有两处底皮带摩擦H架;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1065回风巷维修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段采用锚网索支护,巷道局部顶板离层、锚网支护失效,存在多处网兜,未及时进行加强支护;(2)21065回风巷维修工作面溜煤眼倾角在25°以上,在上口未安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现场未配备安全绳。
1.鉴于煤矿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9-25
4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5﹞1-040号
1.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1106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掘进进尺一个循环两排后便实施支护相关工作,3月7日零点班掘进进尺两个掘进循环四排出现迎头片帮后才停止掘进工作;(2)1106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顶板离层仪及围岩位移观测点50米1组,允许偏差±5米,而实际已掘进700米,仅设置7组;(3)1106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顶板锚杆间距800mm,实际迎头往外第3排有两个锚杆间距为2400mm;(4)1106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方式为锚杆配合W钢带全断面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巷帮支护紧跟迎头,现场检查时迎头往外巷道两帮约20米范围无任何支护;(5)1106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多处锚杆外露长度不满足作业规程规定的0.1m;(6)1106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违反作业规程要求在拱形托盘与钢带间夹有木块;(7)1106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0-60米段巷帮处锚杆松动支护失效,锚网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紧贴煤壁。(8)未按《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2025年采掘接续计划与重大灾害治理(2025年度)》规定下达月度施工计划,如规定11063运输巷1、2月分别计划掘进34米、67米,而煤矿1、2月份下达的11063运输巷掘进作业计划分别为80米、165米;(9)1106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在上出口10米外净断面已不足3平方米,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得小于7平方米的要求,已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需要;(10)现场检查时,11061-1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处于停止状态,刮板输送机机头处液压支架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移架至煤壁处,违规使用护帮板支护顶板;2.现场检查时,11061-1运输上山上口变坡点安设的阻车器为常开状态;11063运输巷(泄水巷段)下部设置的挡车装置为常开状态;3.11061-1采煤工作面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现场检查时采煤机已停止工作,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4.1106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的绞车,未在滚筒处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5.111轨道上山、1106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使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6.11061-1回风联络巷为轨道辅助运输的倾斜巷道,巷中安设有非自动风门,未设专人管理,无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且风门联锁装置失效;7.1106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敷设的瓦斯管路在靠近风门处与信号线缆接触;11061-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敷设的瓦斯管路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与电力电缆接触;8.1106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及运输巷敷设的高负压瓦斯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多处地点漏气;11061-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中部高负压瓦斯抽采管路低洼处未安设放水器;9.11061-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尾部超过20米段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中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并能自锁和复位)功能;1106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部违规使用铁丝固定炮钎作为防跑偏装置;10.11063回风巷多处电力电缆缠绕在一起,不符合间距不小于50mm的规定;11063运输巷避难硐室电缆穿过墙壁时未用套管保护,也没有进行封堵;11.11061-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口低压配电点设置的接地极使用长度40厘米的钢管制成,且仅插入底板10厘米;12.11采区井下消防材料库未装备消防车辆;13.3月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掘进一队队长黄绍辉下井未携带人员定位系统标识卡;14.1106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编号为7430的低负压管道甲烷传感器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已超期。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贰万玖仟元的罚款(¥29,000.00);2.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9.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0.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叁拾肆万肆仟元罚款(¥344,000.00) 。
41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4-09
5
黔﹝织能﹞煤安罚﹝2025﹞4、黔﹝织能﹞煤安罚﹝2025﹞4-1
1.主要绞车道兼作人行道,未执行行车不行人措施。查111轨道斜巷上口车场2025年1月21日13时01分左右视频监控发现111轨道斜巷正在进行矿车提升,111轨道斜巷上口车场从业人员随意行走,未执行行车不行人措施;2.耙装机运行时,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查11025运输底抽风门外皮带机头2025年1月21日11时03分左右视频监控发现11025运输底抽正在进行扒渣作业,耙斗运行范围内有行人活动。
分别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2.鉴于系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对机电副矿长姜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对机电副矿长姜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5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2-14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18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87-1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1061(下)-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6#钻场超宽,未加强支护,煤矿未按照已编制的《11061(下)-1运输巷处理冒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进行处理,导致11061(下)-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6#钻场处片帮严重,堵塞通风断面;2.11063(下)运输巷(里段)掘进工作面开口处斜坡段、11023运输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3.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作业:(1)《11063(下)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要求选择锚杆+锚索+锚网+W型钢带联合支护形式,作为11063(下)回风巷的永久支护,掘进过程中遇顶板破碎严重或巷道两帮片帮严重、围岩移进量较大时,架设U型棚加固支护。现场检查时,11063(下)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后约35米段未采用锚杆+锚索+锚网+W型钢带联合支护形式作为永久支护,仅架设了U型棚作为永久支护;(2)11063(下)运输巷(里段)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巷道永久支护采用锚杆+锚索+锚网+W型钢带联合支护,现场检查时,工作面永久支护采用锚杆+锚索+锚网+钢筋梯联合支护,与作业规程不相符;(3)《21063采面回采作业规程》内规定:端头支护(下端头液压支架支护不到的地方和上端头需跨机尾电机位置)采用4.2m的钢梁配合DZ25-30/100的单体柱打设迈步托梁加强支护,每组两棵。现场端头支护使用齐梁齐柱支护,未形成迈步支护;4.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等支护形式,遇顶板破碎、淋水、高应力区等情况时,未加强支护,现场检查时:(1)11063(下)回风巷掘进工作面29#密闭外属巷道交岔口,巷道超宽,未加强支护;(2)11063(下)回风巷掘进工作面37#-39#风筒段巷到压力显现,巷帮外鼓,未加强支护;(3)11061(下)-1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往外超前影响范围内施工的钻场内部分锚杆支护失效,未加强支护;(4)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19节、68~70节风筒段顶板破碎、离层,采用锚网锚索支护部分出现网兜,未加强支护;(5)2114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65~70节风筒段顶板破碎、淋水、离层,采用锚网锚索支护部分出现网兜,未加强支护;5.二采区中部局扇电源配电点处的漏斗式喇叭嘴未接地,二采区中央变电所采用漏斗式喇叭嘴接线高压防爆开关未按照标准接地;6.二采区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机尾的断轴电气保护安装位置不能有效断电,机尾越位保护不能有效阻止越位的座架,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保护)装置。
分别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鉴于煤矿存在3处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4.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5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5.鉴于煤矿有2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6.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144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25
7
黔﹝织能﹞煤安罚﹝2024﹞175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75-1号
1.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查阅煤矿视频监控系统显示,2024年5月5日夜班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进行放炮作业时,现场瓦检员郭正礼将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移动至迎头退回40m处的2#钻场开口处巷道帮上,距巷壁小于200mm,巷帮存在裂隙,裂隙瓦斯溢出造成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浓度达1.04%、超限时长36秒;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证正常运转:(1)现场检查时,一采区运输下山上段有一处皮带底部浮矸未进行清理,摩擦底部皮带;(2)一采区运输下山使用绞车提升,中段轨道运输线路上安设的3个地辊被浮泥卡住,不能灵活转动;(3)一采区运输下山带式输送机机尾清扫器上浮矸未及时进行清理,摩擦皮带;(4)原11023运输巷使用绞车提升,轨道运输线路上安设地辊间距为20~30m,安设地辊数量不足,钢丝绳摩擦巷道底板;(5)1102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第14~15节风筒处皮带跑偏未保证正常运转;(6)11061(下)-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多处底皮带托辊不能正常转动,第二部带式输送机中段有两处与电缆间距小于20cm,安全间距不足;(7)21063综采工作面第106#液压支架压力表损坏,无法正常显示支架初撑力;3.2024年11月5日5时27分11025运输抽巷掘进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工作未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而是由未持有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班组长黄家林担任爆破工,且班组长黄家林、瓦检员郭正礼未严格履行签字和换牌制度;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现场检查时,1102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第15节风筒处综掘机电缆接线盒的金属外壳没有保护接地;(2)现场检查时,114运输前石门掘进工作面为岩巷掘进工作面,使用耙装机未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5.现场检查时,采用锚杆+锚网支护的114运输前石门掘进工作面开口处、213运输后石门掘进工作面迎头打钻点、11061(下)-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102#瓦斯抽采钻孔位置顶板破碎、离层、兜网,未加强支护;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1#钻场开口处巷道帮上有4根锚杆支护失效,未加强支护;6.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作业。现场检查时,11063(下)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工人王博善在带式输送机运行时跨越皮带,违反了煤矿制定的《“反三违”管理制度》的规定;7.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现场检查时,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第20节风筒位置瓦斯抽放管路存在低洼点,未设置放水器;抽放管路气密性不足,管路连接多处漏气;8.现场检查时,114运输前石门掘进工作面第30~31节风筒处电缆、监控线吊挂在高负压瓦斯抽放管路上,瓦斯管路与电缆、监控线接触。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台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未对7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保证正常运转,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3.鉴于煤矿井下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4.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5.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4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6.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7.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8.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元整(¥273,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01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03
8
黔﹝织能﹞煤安罚﹝2024﹞17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74-1号
1.煤矿未按照《马家田煤矿甲烷传感器及视频监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交接班时对视频监控摄像头进行维护、清理,保持视频清晰:①2024年11月15日早班,11063(下)运输巷(里段)掘进工作面迎头视频反光,看不清工作面作业情况;②2024年11月18日夜班,11063(下)运输巷(外段)掘进工作面迎头施工抽放钻孔时使用干式打眼,工作面粉尘大,看不清工作面作业情况;2.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查阅煤矿视频监控系统显示:①2024年11月13日23时40分,2114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截割完成后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临时支护,掘进机机载临时支护升起高度不足,作业人员在机载临时支护空隙内进行挂网作业;②2024年11月18日夜班,作业人员在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机载临时支护区域外未使用补充支护形式,在空顶下进行挂网作业;3.从业人员违章作业:①2024年11月18日早班,作业人员在11063(下)运输巷(里段)掘进工作面移动T1传感器和探照灯时站在带式输送机皮带上进行作业;②2024年11月15日14时2分,11063(下)运输巷(里段)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截割后现场作业人员未进行敲帮问顶就开始进行临时支护作业。
分别1.鉴于煤矿存在2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2.鉴于煤矿存在2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3.鉴于煤矿存在2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
12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03
9
黔﹝织能﹞煤安罚﹝2024﹞16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62-1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2024年10月12日早班,施钻人员在21022回风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施工超前探放水及地质钻孔时,未正确使用防喷装置和未使用防喷钻杆,违反《21022回风巷第一循环(K0m+21m~KOm+141m)超前探放水及地质钻孔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中“施工钻孔前必须检查孔口防喷装置连接管是否牢固稳定,确保正常使用,每个钻孔必须使用2根以上的防喷钻杆”的规定,在施工5-2号探放水孔过程中,钻孔施工到38m见煤时发生钻孔喷孔,孔内瓦斯涌出导致21022回风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超限报警,超限时长1分09秒,最大值1.09%;2.11063(下)运输巷里段掘进工作面斜坡段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没有设过桥;2102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外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尾、1102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四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均没有设防护栏;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运转:现场检查时,11063(下)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四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有6米段皮带H架缺失,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有两处上托辊脱落;4.现场检查时,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30m范围内遇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5.115运输石门高负压瓦斯抽放管路装设计量装置GD3(B)(编号:5512)安全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现场检查时仍在继续使用,未及时送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6.现场检查时,11063(下)运输巷里段掘进工作面巷道中部有两处瓦斯管路与电缆接触。
分别1.鉴于煤矿系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鉴于煤矿有4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3.鉴于煤矿未对2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4.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1处事故隐患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1台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29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1-20
10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8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8-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8-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8-3号
1.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2024年7月18日至20日煤矿在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里程K0+80m位置施工了7个探放水及地质前探钻孔,未按照《马家田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规定“每施工一个钻孔必须及时进行注浆封孔”,至8月19日掘进18m,4时13分许作业人员在工作面右帮进行锚杆支护时导通原施工的3#探放水及地质前探钻孔(未注浆封孔),钻孔内积聚的瓦斯瞬间溢出,导致钻孔后方4m位置吊挂的11025运输底抽巷甲烷传感器T1超限报警;(2)《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必须逢环必挂、吊挂平直”,现场检查,工作面出风口10m段风筒未按规程要求进行“逢环必挂”,而是直接放置于底板上,耙装机耙斗出矸位置紧靠风筒,作业过程极易损坏风筒;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1)现场检查时,一采区轨道下山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213运输后石门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转动部分未设护栏及警示牌;(2)一采区轨道下山为倾角19°的倾斜井巷,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进行运输,有两处未设置防护网;3.213运输后石门掘进工作面未按照《213运输石门掘进作业规程》要求使用综掘机机载临时支护,检查时工作面使用“两梁三环”的钢管作为临时支护,临时支护距离迎头1.8m,工人在空顶的情况下进行锚杆支护作业;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115运输前石门掘进工作面与其回风联络巷交岔口处使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顶板破碎、兜网,打设的部分锚杆未紧贴岩面,未加强支护;(2)21063运输巷第137#顺层预抽瓦斯钻孔处遇地质构造,煤层厚度从2.5m增厚为5m,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未加强支护;5.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一采区轨道下山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浮矸堆积未进行清理,检查时浮矸长时摩擦底部皮带;(2)检查时,21063运输巷机头张紧绞车钢丝绳断丝严重,实测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0%,未停止使用或者更换;6.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现场检查时,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悬挂位置距顶板大于300mm,实测1000mm,距巷道侧壁小于200mm,实测100mm;7.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有233m段为倾斜巷道使用绞车提升,未按设计要求15m设置一组托绳辊,并保持转动灵活,现场检查时,该段倾斜巷道只安装有6组托绳辊,2组被卡死不能灵活转动,部分地段钢丝绳直接与巷道底板摩擦。
分别1.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2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总工程师张勇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2.鉴于煤矿有4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3.鉴于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生产副矿长邹小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4.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3处事故隐患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七十七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5.鉴于煤矿未对2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6.鉴于煤矿存在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7.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6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