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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DA51B34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苗族乡大炉塘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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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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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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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6﹞1-019号和1-020号和1-021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21025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现场检查时,21025综采工作面第92#、91#、72#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18MPa、18MPa、12MPa。(2)11066运输巷巷道支护采用W钢带联合支护,使用的托盘无法覆盖钢带且与钢带不契合,不能实现作业规程中W钢带要紧贴岩面的要求。(3)11066运输巷巷道21#风筒处巷帮上两处锚杆未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安设托盘。(4)《11063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4MPa;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茬;回风巷超前支护段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在U型棚进行加强支护。现场检查时,11063综采工作面第12#、13#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22MPa、21MPa;第62#与63#、第64#与65#、第74#与75#液压支架之间有明显的错茬;工作面回风巷距切顶线约2m范围内未加强支护。(5)查看2026年3月6日中班11025切眼掘进工作面T1视频,综掘机扫底煤时未按操作规程规定开启内喷雾;临时支护的长钢梁上铺设的大板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覆盖巷道宽度,只覆盖巷道宽度的三分之二;在带式输送机运行中,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人工清理带式输送机机尾煤矸;2.未按规定管理支护作业。(1)21164运输联络巷采用锚杆+锚索+钢带支护形式,掘进工作面迎头退回100m范围内多处遇顶板破碎、淋水,未加强支护。(2)11066运输巷采用锚杆+锚索+钢带支护形式,距离工作面20m左右处遇顶板淋水,未加强支护。(3)1106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运输巷、21164运输联络巷、11066运输巷将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用于瓦斯抽采管路起吊;3.未按规定管理带式输送机。(1)21164运输底抽巷第二瓦斯抽采单元段(约150m范围),瓦斯抽采钻孔参数测定人员需要跨越带式输送机,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未设过桥。(2)未每天对带式输送机的运行状态和完好情况进行1次巡检。现场检查时21025回风切眼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的带宽为800mm,胶带磨损后带宽为510mm,未及时进行更换;21164运输联络巷带式输送机底部皮带有一处摩擦巷道底板堆积的矸石;4.未按要求对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1)一采区运输上山候车装置所使用的电压为660V,功率为713.5kW,过流整定值应约为820A,实际投入的过流为500A。(2)一采区中央变电所2#主扇总馈电开关所承载的负荷为380kW,电压等级为660V,过流整定值应约为440A,实际投入的过流为300A。(3)主通风机总进线开关的速断整定值设定为180A,单台主通风机开关的速断整定值设定为187A,不满足上级保护必须大于本级保护的相关要求;5.21052回风切眼掘进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内容有缺失。(1)未对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2)未计算21052回风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单元预抽时间差异系数;6.煤矿未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自救器检查并做好记录;在11063采煤工作面抽查7名从业人员自救器佩戴时,曾垒、储德术不能在30s内完成自救器佩戴;牛严应自救器氧气瓶开关损坏不能正常使用;7.一采区中央变电所在用的全部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未定期进行漏电跳闸试验,开关中显示最近一次的试验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8.21052回风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头处装有3台电气设备未装设局部接地极;9.从业人员培训未达到应有学时上岗作业的。抽查魏光华、夏友虎、曾垒、鄢成刚、吴贵、瞿桥笔、管仕忠7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其中魏兴华、夏友虎、鄢成刚、瞿桥笔4人岗前首次培训时长不足72学时已上岗作业;10.21025综采工作面运输巷超前支护段人行道宽度小于0.8m。现场实测只有0.5m;11.查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风机切换记录台账,2026年2月25日煤矿未对1106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1066回风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12.现场检查时,2102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外段预抽回采区域连接抽放钻孔的瓦斯抽放管路和1106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往里第二组瓦斯抽采管路低洼处均未设置放水器;13.1106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编制的防突预测图内容不全,未将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情况绘制在图中,且现场检查时未挂设在井下现场;14.一采区运输上山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的皮带横跨于人行通道之上,裸露的皮带没有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15.现场检查时,11063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通信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悬挂在巷道同侧;16.1106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时采用机载临时支护,支护宽度2.2m,迎头断面宽度5.3m,经抽查2026年3月6日中班视频,现
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435,000.00),对煤矿总工程师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对煤矿生产副矿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44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4-17
2
黔﹝织能﹞煤安罚﹝2026﹞3号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2025年12月20日煤矿发现21164回风巷瓦斯检查工喻昌权进行瓦斯检查时存在假检行为,2025年12月22日矿长熊建越组织人员对喻昌权瓦斯检查作假行为召开了分析会,并依据《马家田煤矿“三违”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经查2025年12月20日中班2116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检员喻昌权瓦斯检查手册填写2116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2位置环境瓦斯浓度检查时间为16时20分、19时18分、22时16分,T1位置环境瓦斯浓度检查时间为16时35分、19时30分、22时25分,查阅喻昌权人员定位系统活动轨迹显示,2025年12月20日19时53分13秒离开2116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后在二采区移动变电所和二采区移动变电所猴车处读卡器范围内滞留3小时40分16秒,期间未返回2116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2.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1)1102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驱动滚筒处未设防护栏,且在机头段附近设置的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上方的过桥不能正常使用,行人不能从过桥上通行;(2)现场检查时发现212轨道石门与副斜井岔口处挡车栏处于开启状态,不能防止未连挂的车辆跑车;(3)1102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往里斜坡段采用串车提升,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11063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斜坡处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3.安全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2105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安装的超温保护失效,现场开展测试时不能报警及洒水;(2)212轨道石门皮带机机尾跑偏传感器因固定螺丝掉落一颗导致松动;(3)213回风石门风门往里30米处有一处跑偏装置缺失。
1.鉴于煤矿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裁量),按第三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1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2-05
3
黔﹝织能﹞煤安罚﹝2025﹞77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77-1号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辅助平硐采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内未装设路标和警标;(2)一采区变电所内安装有高压电气设备,入口处、硐室内未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井下二采区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配备不齐,缺消防车辆;(2)11066回风底抽巷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第141组、第122组瓦斯抽采钻孔位置顶板破碎,存在活矸、网兜,未及时加强支护;(3)一采区变电所无人员值班未关门加锁;(4)一采变电所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3.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①21065回风巷(沿空留巷)掘进作业规程支护设计无“U型钢棚”设计内容,现场采用架U型棚进行支护。②《115运输石门揭M6煤层安全技术措施》明确115运输石门施工炮眼孔深为1.1米,2025年11月10日夜班作业循环实际进尺2.6米。③《115运输石门及回风石门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吊环、4根长钢梁、木板配合锚网作为临时支护,现场检查时仅使用3根长钢梁作为临时支护
1.鉴于煤矿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熊建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合并对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对矿长熊建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12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2-18
4
黔﹝织能﹞煤安罚﹝2025﹞62号
1.现场检查时,查阅煤矿班前会议记录和煤矿劳动合同显示:2024年3月5日至6日,11061(下)-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司机顾绍富、于雷雷均未持综掘机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一采区副平硐使用24kg/m和30kg/m两种不同型号的轨道混用;(2)现场检查时,21025运输巷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风筒末端,21065回风巷维修工作面风门未安设开关传感器;(3)2114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斜巷段有三个采煤机电缆接线盒金属外壳无保护接地;(4)现场检查时,1102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安装防护栏;(5)21025回风切眼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停放的矿车未设置临时阻车器,21025运输巷坡度达16°,使用绞车提升,未设置阻车器,未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地点设档车栏,变坡点上方未设置跑车防护装置;3.未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1102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皮带多处跑偏、摩擦皮带H架、防跑偏托辊数量不足,114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第9节风筒处有两处底皮带摩擦H架;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1065回风巷维修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段采用锚网索支护,巷道局部顶板离层、锚网支护失效,存在多处网兜,未及时进行加强支护;(2)21065回风巷维修工作面溜煤眼倾角在25°以上,在上口未安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现场未配备安全绳。
1.鉴于煤矿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9-25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138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38-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2024年7月18日至20日煤矿在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里程K0+80m位置施工了7个探放水及地质前探钻孔,未按照《马家田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规定“每施工一个钻孔必须及时进行注浆封孔”,至8月19日掘进18m,4时13分许作业人员在工作面右帮进行锚杆支护时导通原施工的3#探放水及地质前探钻孔(未注浆封孔),钻孔内积聚的瓦斯瞬间溢出,导致钻孔后方4m位置吊挂的11025运输底抽巷甲烷传感器T1超限报警;(2)《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必须逢环必挂、吊挂平直”,现场检查,工作面出风口10m段风筒未按规程要求进行“逢环必挂”,而是直接放置于底板上,耙装机耙斗出矸位置紧靠风筒,作业过程极易损坏风筒;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1)现场检查时,一采区轨道下山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213运输后石门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转动部分未设护栏及警示牌;(2)一采区轨道下山为倾角19°的倾斜井巷,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进行运输,有两处未设置防护网;3.213运输后石门掘进工作面未按照《213运输石门掘进作业规程》要求使用综掘机机载临时支护,检查时工作面使用“两梁三环”的钢管作为临时支护,临时支护距离迎头1.8m,工人在空顶的情况下进行锚杆支护作业;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115运输前石门掘进工作面与其回风联络巷交岔口处使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顶板破碎、兜网,打设的部分锚杆未紧贴岩面,未加强支护;(2)21063运输巷第137#顺层预抽瓦斯钻孔处遇地质构造,煤层厚度从2.5m增厚为5m,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未加强支护;5.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一采区轨道下山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浮矸堆积未进行清理,检查时浮矸长时摩擦底部皮带;(2)检查时,21063运输巷机头张紧绞车钢丝绳断丝严重,实测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0%,未停止使用或者更换;6.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现场检查时,11025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悬挂位置距顶板大于300mm,实测1000mm,距巷道侧壁小于200mm,实测100mm;7.2114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有233m段为倾斜巷道使用绞车提升,未按设计要求15m设置一组托绳辊,并保持转动灵活,现场检查时,该段倾斜巷道只安装有6组托绳辊,2组被卡死不能灵活转动,部分地段钢丝绳直接与巷道底板摩擦。
分别1.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2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对矿长厉彦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对总工程师张勇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2.鉴于煤矿有4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3.鉴于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生产副矿长邹小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4.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3处事故隐患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七十七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5.鉴于煤矿未对2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
101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9-19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70、〔2024〕70-1、〔2024〕70-2、〔2024〕70-3、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212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离上覆M2煤层法向距离为7.2米,顶板以砂岩、粉砂岩为主,对比ZK502号钻孔综合柱状图显示,为裂隙发育岩层,该工作面现处于F1正断层(落差10~40米)与F7正断层之间(5~7米),两个断层间岩层原生状态受力破坏,加剧M2煤层与212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顶底板间岩层裂隙发育,煤矿未根据上覆煤层瓦斯容易通过顶板裂隙涌入工作面的情况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4年5月9日中班,该工作面采用炮掘工艺正常掘进,放炮过程中掉落的矸石将风筒出风口掩埋,导致工作面风量急骤下降,风速由0.7m/s降至0.1m/s,持续时间14分钟,致使裂隙瓦斯在工作面积聚,造成该工作面T1、T2传感器在23时18分18秒、23时20分22秒相继超限报警,超限时长分别为2分31秒、2分36秒,最大值分别为1.68%、1.54%;2.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024年4月24日,煤矿组织开展“双全日”全面排查系统隐患工作,共排查出38条隐患问题,其中在《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煤矿“双全日”安全隐患大排查存在隐患问题的整改方案》中第26条“21022回风联络巷预抽M5煤层钻孔未设置浓度检测牌板,未进行钻孔浓度检测”、第32条“21022回风底抽巷二部皮带机头底托辊多处不转,磨皮带,积矸未清理”隐患的整改完成时限分别为为2024年4月25日、4月24日,截至5月11日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煤矿未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销号;(2)查阅煤矿视频监控系统,2024年5月6日21时34分至22时25分三采区运输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在迎头临时支护未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永久支护作业。(3)查阅煤矿视频监控系统,2024年5月11日13时35分至15时56分213运输前石门作业人员在迎头临时支护未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永久支护作业;(4)11061(下)-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绕道口往里3m范围采用锚网+锚杆+锚索支护,顶板破碎、离层,未加强支护;(5)213运输前石门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支护形式,T2甲烷传感器位置处遇顶板破碎,存在网兜、顶部活矸,未加强支护;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1)2024年5月9日中班,212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采用炮掘工艺正常掘进,放炮过程中掉落的矸石将风筒出风口掩埋,导致工作面风量急骤下降,风速由0.7m/s降至0.1m/s,持续时间14分钟,致使裂隙瓦斯在工作面积聚,总工程师张勇强和安全副矿长苟波未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造成该工作面T1、T2传感器在23时18分18秒、23时20分22秒相继超限报警,超限时长分别为2分31秒、2分36秒,最大值分别为1.68%、1.54%;(2)2024年5月6日21时34分,织金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中心值班人员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发现马家田煤矿三采区运输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在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进行永久支护作业,随即电话告知煤矿当班值班领导王松涛(生产副总工程师)立即改正,王松涛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导致
分别1.鉴于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总工程师张勇强、安全副矿长苟波和生产副总工程师王松涛均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8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张勇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安全副矿长苟波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生产副总工程师王松涛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矿长周超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周超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本条违法行为和第7条违法行为
9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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