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华龙大苏苹果专业农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仙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5MA0Y5TYL2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三合镇大苏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龙井市华龙大苏苹果专业农场有限公司,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的苹果辣椒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商标:探食家、规格:350克/瓶、生产日期:20240829)共生产50瓶,销售价是每瓶7元,货值共计350元,该批次产品均销售给延吉探食家线上店并且该产品只通过延吉探食家在淘宝网店上做线上销售,召回0瓶,库存0瓶。
当事人龙井市华龙大苏苹果专业农场有限公司的苹果辣椒酱(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商标:探食家、规格:350克/瓶、生产日期:20240829)共生产50瓶,销售价是每瓶7元,货值共计350元,该批次产品均销售给延吉探食家线上店且该产品只通过延吉探食家在淘宝网店做线上销售,召回0瓶,库存0瓶。该批次苹果辣椒酱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苹果辣椒酱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