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味匣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亮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2MA6XM55T0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马张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5
(2021)陕0422民初3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原味匣子食品有限公司
李*
三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9
2021-10-25
(2021)陕0422民初3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原味匣子食品有限公司、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101号
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按照广州市汪扬贸易有限公司订单要求,生产纯花生酱802瓶(其中用于出厂检验5瓶,产品留样检验5瓶),装箱33件(220g/瓶 *24瓶/件)。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以151.2元/件的价格销往广州市汪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款4989元(151.2元/件*33件)。广州市汪扬贸易有限公司将采购的该批产品全部销往肇庆市昌大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市昌大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中1件(24瓶)销往肇庆市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兴店。2025年8月14日,肇庆市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兴店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样,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QB/T 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54)。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25J0326577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止召回程序结束,该批次产品已销售315瓶(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0瓶),召回477瓶。
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纯花生酱(味匣子和图形、220g/瓶、2025-04-24)477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989元;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8000元。
3800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三市监处罚﹝2025﹞31号
2024年04月21日,当事人按照浙江省湖州市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生产订单要求,生产纯花生酱1210瓶(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10瓶),共计50件(220g/瓶 *24瓶)。2024年04月23日,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后,以124.8元/件的价格销往浙江省湖州市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共计销售款6240元。湖州市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将该批产品全部销往重庆常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常雅商贸有限公司将其中39瓶销售给重庆市酉阳县品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桃花源生活广场店。2025年03月26日,该批产品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中,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B/T 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6)。2025年04月2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2025-03CP030933后,在复检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B/T 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4)。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2025年04月2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2025-03CP030933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该批次产品销售39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用10瓶),召回1161瓶。
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纯花生酱(老恒和、220g/瓶、2024-04-21)1161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240元;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6000元。
3600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3
三市监处罚(2024)03018号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花生酱案
1、责令当事人销毁召回的不合格花生酱(220g/瓶、2023-06-24)159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48元;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8000元。
2800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4
三市监处字(2023)03013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花生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B/T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40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500 元。
1850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5
三市监处字(2023)03002号
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LS/T3220-2017《芝麻酱》要求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60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12000 元
12000.00元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