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远东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谷佳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7128530502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齐林公路9公里(省种畜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5﹞3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车用柴油,经监督抽检,判定为不合格。该批0#车用柴油进货成本5.75元/升,以监督抽样时6号罐库存0#车用柴油1521.82 升,售价5.95元/升计算,该批次0#车用柴油货值9054.83元。截至检验检测报告送达时,该批次0#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共计违法所得304.36元。
1.没收违法所得304.36元;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8109.66元;罚没款合:18414.02元
18109.66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2
齐税稽罚﹝2025﹞5号
偷税
罚款1261639.98元
1261639.98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06
3
齐铁市监处罚﹝2023﹞16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E10 92#车用乙醇汽油)是2022年11月11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石油分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票据显示E10 92#车用乙醇汽油购进了3吨,进价8630.00元/吨(6.57元/升),优惠后售价6.87元/升,密度按761.4公斤/立方米计算,该批次E10 92#车用乙醇汽油售价为9022.85元/吨,以监督抽样时库存E10 92#车用乙醇汽油1900升计算,该批次E10 92#车用乙醇汽油货值13053元,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E10 92#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7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 ,证明 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监督抽样检测及检验报告送达现场的情况; 2.2023年3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林德锦的合法身份及由其代理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办理案件的事实。 3.2023年3月6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4.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 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5.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德锦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 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S2001639)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2023年2月16日告知当事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监督抽样及抽样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合格违法事实。 7.2023年2月21日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N230036、,证明上述产品(E1092#车用乙醇汽油)检验结果情况。 8.2023年3月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时间、数量、单价及进货来源等。 9.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为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齐铁市监检结[2023]4号),证明告知当事人被抽检的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及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10.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为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铁市监稽责改[2023]4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整改依据及整改期限。 11.2023年3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提取的电脑台账照片、微信码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石油优惠后的实际销售价格。
1、没收违法所得:570.00元; 2、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20884.80元; 罚没合计:21454.80元。
20884.8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