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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童津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帆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5MACWAGDM9B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文萃北路桑都小区底商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处罚〔2026〕39号
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浑源县童津饭店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小餐馆,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并发现其冰柜内贮存猪肉,当场依法予以扣押。本局在2026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帆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浑源县童津饭店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发现该肉店未按规定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小餐馆,当场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营者张帆承认事实属实,并且现场在其冰柜内发现17公斤猪肉,9公斤猪排骨,共计26公斤猪肉(经营者能够出示所经营猪肉合格证件),当场予以扣押。猪肉:17公斤*17元/公斤=289元,猪排骨:9公斤*26元/公斤=234元,共计:523元。故货值金额为52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予计算,但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予以考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经构成无证经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6公斤的猪肉和猪排骨); 二、罚款900元。
9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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