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鑫华亿调味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秋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2MA196PMX8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血栓医院后身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5〕17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的食品“铜钱桥番茄酱”包装标识上有二个不同的生产日期,因当事人为上述产品的牡丹江市地区总代理,当事人于2025年01月06日销售给绿庄园果蔬店3罐“铜钱桥”番茄酱(有销售票据为证),绿庄园果蔬店经营者董艳玲还证实其单位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的3罐“铜钱桥”番茄酱其中2罐为举报人举报的那款“铜钱桥”番茄酱,当事人经营者杨秋兰确认还曾经销售过由宁波铜钱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铜钱桥”番茄酱,虽然杨秋兰否认销售过上述有二个不同的生产日期的“铜钱桥”番茄酱,但杨秋兰无法提供没有销售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及宁波市余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铜钱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宁波市余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上述举报人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2/10/15“铜钱桥”番茄酱为宁波铜钱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其公司没有在“铜钱桥”番茄酱罐底印有2024/11/18字样,综上,通过上述相关证据可以确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有二个不同的生产日期的“铜钱桥”番茄酱的事实,当事人应为此负主体责任;当事人一共销售了二罐是上述产品,每罐的销售价格为3元,货值金额为3X2=6元,违法所得为6元。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处罚款5000元,合计5006元。
5000.00元
-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