戛洒乐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旭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7MA6L3ANA9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戛洒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5〕136号
自2009年12月营业以来,一直在戛洒镇戛洒大道从事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文体用品、化妆品,其他日用品、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五金经营等销售活动,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未发现超期食品。
当事人正常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但相关食品的进货日期较长、进货票据找不到了,所以未提供所销售的超期食品(榨菜)进货单据。当事人陈述:榨菜大概是在2024年4月左右进来的,一共10袋(三小包绑在一起为一袋),进货价4.5元/袋,销售价是4.9元/袋,投诉者反映当天我就已经将剩下的两袋及时下架处理,没有再销售了。我们平时一个星期检查一次,这次是员工疏忽大意和管理不严造成的,而且我们的进货量也比较少,发现问题后我及时将剩余的两袋过期的榨菜下架处理了,希望能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
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投诉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元玖角(¥4.90);
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拾贰元整(¥504.90)上缴国库。
5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