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东升玉刚农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玉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5BWJM1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东升乡东升村东升屯04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减处[2024]107号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那金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对洮南市东升玉刚农家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味思缘”牌香辣酥,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3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品现场库存共1袋,生产厂家为洛阳自然香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净含量140g。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在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称于2023年8月购进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共计购进1袋,购进价格为每袋4.8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5元。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4.85元,截至目前,上属预包装食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