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永利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MABYPMTM9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东区水塔路(白河场区市场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山市监免罚字〔2024〕10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货值金额为338元,违法所得338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鱿鱼),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200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2024年8月23日,我局领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食品抽检核查处置任务,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2024年7月23日购进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4年7月21日购进的鱿鱼,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以上两种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姜20斤、货值金额338元,鱿鱼20斤,货值金额200元,均已售出,无库存,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农产品抽样快检药残合格证明、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妥否,请批示。
0.00元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2
长白山市监免处字〔2023〕7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因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食品经营者他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召回报告》中显示,在发布召回通知后,没有顾客退回产品,也没有顾客有不良反应,且现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0.00元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