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三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蒲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G4363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路南侧(言信钢构二期对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4
(2025)新2901民初13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三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胡**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2
(2025)新2901民初13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三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胡**
裁判文书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
2025-11-14
(2025)新2901民初13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三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3)16号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1.取得虚开发票。2022年8月9日,你公司在收到内蒙古荣木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500221130,发票号码为03833018-03833023共计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07500.00元,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69,889.38元,结转业务成本537610.62元。2023年1月,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上述6张发票为异常凭证。2023年5月,经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据公司实际采购人员胡白琼(法定代表人何蒲的妻子)陈述,自2022年3月起,你公司与姓韩材料供应商进行乳胶粉和纤维素购买合作,因资金紧张约定赊欠购买。截至2022年8月,双方商品交易金额约20多万,结算货款时,胡白琼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并多开发票金额,韩姓供应商同意后,向你公司提供荣木化工公司对公账户,让其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货款607500.00元,荣木化工收到货款扣除事前约定好7%的手续费后,将56.5万元转到何蒲的侄儿-何祥建行账户(6210814590003309544),再转回到胡白琼和何蒲个人银行卡上,完成资金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①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22年8月9日,你公司取得内蒙古荣木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6988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47912.56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