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裕兴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简裕兴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5U3EDA2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0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上书村鲤鱼池从事肉制品生产活动。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冷藏库发现:1.产品名称:辣卤绝味香膏(膏状体)(食品添加剂,已开封),净含量:1kg/桶,生产厂商: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0421,生产许可证号:SC20130728306513,执行标准:GB 30616-2014,数量:1桶。2.产品名称:辣椒油树脂(食品添加剂,未开封),净含量:1kg,生产厂商:邢台红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生产许可证号:SC11613050500154,执行标准:GB28314,数量:1桶。3.产品名称:肉香基(食品添加剂,已开封),净含量:1kg,生产厂商:北京博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7年4月29日,批号:1704137,生产许可证号:京XK13-217-00001,执行标准:GB 30316-2014,数量:1桶。4.产品名称:芝麻精油(食品添加剂,已开封),净含量:1000g,生产厂商: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7/08/26,生产许可证号:鲁XK13-217-02508,执行标准:QB/T2640-2004,数量:1桶。5.产品名称:十三香(已开封),净含量:1KG,生产厂商:北京味好旺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7年08月01日,执行标准:Q/FSWHW0002-2002,数量:1袋。经请示领导,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上述5种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上述5种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相关台账记录及供应商资质,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
现查明,(1)涉案肉香基和十三香是2017年一名租赁当事人门市经营烧烤店的个体工商户购买的,2018年其烧烤店关闭,将制作烧烤的原料肉香基和十三香等赠与了当事人员工简某,简某将肉香基和十三香存放在公司冷库中保存,未使用未清理。(2)涉案辣卤绝味香膏和芝麻精油是当事人于2017年购买的,辣卤绝味香膏的价格为120元/桶,芝麻精油的价格为100元/桶。辣卤绝味香膏和芝麻精油用于生产样品,增加产品辣味和香味。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按照辣卤绝味香膏25g,芝麻精油10g,生鸭8kg的比例进行生产加工,于2024年2月28日加工完成生产样品辣卤鸭5只。当事人试吃3只,2024年2月28日随货赠送给销售商綦江区老街土特产经营部2只,綦江区老街土特产经营部店长罗某未再次销售。新产品因口味不佳,未继续投产。(3)涉案辣椒油树脂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购买的,未索取并保留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购进后未开封使用,存放于冻库中未清理。
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辣卤绝味香膏和芝麻精油生产辣卤鸭的货值金额,以食品添加剂购进价格计算为220元,无违法所得。
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警告;
2.没收食品添加剂:辣卤绝味香膏1桶,芝麻精油1桶;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