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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仁聚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凤仙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84H8J2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丁家桥5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4﹞39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一家药店,当事人的投资人自述购入四块阿胶(重62.5克/块,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696,生产日期:2015.05.12,产品批号:201501020,有效期至2020.04,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唐山)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三板龟甲胶(8块/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570,产品批号:20070107,生产日期:2007.03.08,有效期至2010.03.07)用于自己食用,并自述已食用阿胶、龟甲胶各1块(板),购进时间、购进价格、供应商信息均不详。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阿胶200元/块、龟甲胶200元/板的价格销售阿胶2块、龟甲胶1板,至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1日查获,仍有1块阿胶和1板龟甲胶存放于生活区冰箱内。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2024年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了投诉举报人的退货(其中阿胶未食用,龟甲胶已食用1块),2024年1月5日,当事人以原价600元对投诉举报人予以退款。当事人自愿将涉案发现、退回的阿胶、龟甲胶交由本局委托保管。除销售给投诉人的过期药品外,其他销售情况无法查明,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放置于生活区的剩余阿胶、龟甲胶用于销售,故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认定为600元,违法所得已退赔给消费者。同时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过去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按照办案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过期药品:阿胶2块、东健龟甲胶1板(7块);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2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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