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硕航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8MAB0RYGU4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五路龙湖花千树二期3号楼一单元1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4﹞124号
1.经检查取证,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经营期间未取得购货发票,领购发票一日内集中开具,不进行纳税申报,已开具发票记载的银行信息为虚假账户,资金账户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的”第一项:“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陕西硕航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济南烨洁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6100211130,发票号码00385626~00385650,金额合计2,497,345.25元,税额合计324,654.75元,价税合计2,822,000.00元,应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在无真实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上述非法手段,于2021年3月对外已开具的共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497,345.25元,税额合计324,654.75元,价税合计2,822,00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之规定,本案被查纳税人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324,654.75元、你单位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725.83元、教育费附加9,739.64元、地方教育附加6,493.10元。
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8-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
3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
4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