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艳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058614400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天鹅荡路5号3幢331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2
(2022)苏0509民初14028号
合同纠纷
苏州中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苏州吴江融鸿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2-10-11
(2022)苏0505民初480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苏州中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苏州吴江融鸿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6
(2022)苏0505民初480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苏州中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苏州吴江融鸿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4
2022-05-23
(2022)苏0591民初30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苏州中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一稽罚﹝2025﹞10号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2年11月取得了豪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0072924667W)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087350.36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1087350.36元,发票明细如下: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31002200104 12843862 2022/11/14 98900 0 989002 31002200104 12843864 2022/11/14 97500 0 975003 31002200104 12843871 2022/11/14 99995 0 999954 31002200104 12843867 2022/11/14 99980 0 999805 31002200104 12843869 2022/11/14 99962 0 999626 31002200104 12843870 2022/11/14 99890 0 998907 31002200104 12843865 2022/11/14 91400 0 914008 31002200104 12843872 2022/11/14 99958.36 0 99958.369 31002200104 12843863 2022/11/14 99800 0 9980010 31002200104 12843866 2022/11/14 99990 0 9999011 31002200104 12843868 2022/11/14 99975 0 99975以上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上述发票均已入账,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称自己2022年与个体工商户沈某签订了多份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薛某峰用自己个人账户向沈某付款,该业务往来一直挂在你单位应付账款中。沈某于2022年11月用豪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金额共计1087350.36元,税额共计0元,价税合计1087350.36元。并于2022年12月初将这些发票交给你单位的员工,你单位员工见发票内容与施工业务一致,于是接受了该发票。你单位与豪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你单位将上述发票于2022年列支成本并税前扣除1087350.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087350.36元,造成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31023.12元。
处你单位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款31023.1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511.56元。
15511.56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