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百年夏氏中医门诊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春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94MA1985AB8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三道街7-3号1-2层、7-3号-1层2-2号、汉祥小区6栋1层7-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80号
经查,当事人在医院二楼膏药室生产膏药,该膏药未获批制剂备案号,膏药处方为祖传处方,处方固定已临床应用30年。该膏药主要原料为陈皮饮片等中药饮片,辅料为蜂蜜。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开瘀散结,保质期为1年。配制好的膏药一部分由医生为患者在诊室贴敷,一部分灌装成盒,供患者外带自用,价格为12元/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待售膏药1848盒,未发现剩余包装材料。当事人从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的膏药生产原料,并按规定保存了凭证。执法人员查询了该门诊收款系统及计算机系统,系统记录无法区分膏药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使用或患者外带自用,执法人员检查了办公室及电脑,未发现账目及膏药对外销售相关记录。当事人称其为方便药房发药,若患者需外带,医生会为患者开具纸质处方,药房根据纸质处方为患者发药。当事人主动提交了2024年1月至今所保留的纸质处方,此前纸质处方未留存。经统计,2024年1月至今,该医院共开具纸质处方632张,患者外带自用膏药1011盒,营业额为12132元。当事人承认举报人所购买的301盒膏药为外带自用,购买时间为2023年12月,金额为3612元。无其他证据证明膏药外售情况,故已查明的违法所得为15744元。执法人员在药局扣押了待售膏药1848盒,货值金额为22176元,已查明的货值金额总计为37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2、举报人提供收据复印件5份2页及光盘1份,证明哈尔滨百年夏氏中医骨伤门诊部向患者销售膏药的事实;
3、举报人提供的膏药图片及使用说明图片各1份共2页,证明哈尔滨百年夏氏中医骨伤门诊部生产的膏药样式及使用说明;
4、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1份1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授权情况及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经营者基本信息;
6、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4份、现场笔录5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共50页,证明现场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7、当事人计算机系统膏药数据1份6页,证明当事人制售膏药的情况,通过该记录无法区分院内使用或外售;
8、当事人提供的中药饮片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10页,证明涉案膏药所用原料中药饮片购进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膏药使用临床数据复印件1份2页,证明膏药的功能主治;
10、当事人提供的632张处方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外带膏药数量;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各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12、当事人被认定为龙江老字号、哈尔滨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19页,证明当事人在中药领域有相关贡献;
13、执法人员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3页,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14、当事人提供的收据4份2页,证明医院内使用销售膏药的流程;
15、执法人员拍摄的扣押的膏药照片1页,证明盒内膏药已凝固,不易用于现场处置,对患者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罚款5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