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立志 | 注册资本:26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MA37YXDT4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良村镇西岭村上村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8
(2025)赣07民终3874号
劳动争议
邱**
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24
(2025)赣07行终212号
行政处罚
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29
(2025)赣0732民初1671号
劳动争议
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
邱**
兴国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9
(2025)赣0732民初1136号
劳动争议
邱**
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5-03-11
(2025)赣07民终1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
王**,广西中欣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2-12
(2024)赣0732民初4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
王**,广西中欣环保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7
2024-01-17
(2023)赣0791诉前调2372号
劳动争议
李**
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106号
2025年3月3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国县良村镇西岭村上村组的当事人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混凝土时实际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经检验检测配合比)不一致,涉嫌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鉴于此,2025年3月3日申请局领导批准立案,办案人员于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一是从当事人生产商品混凝土的塔楼机房调取了强度等级为“C25”、“C25路面”商品混凝土生产明细报表(2024年1月1日 至2024年12月31)、生产部实际生产配合比数据、《混凝土配合比检验检测报告》2023年及2024年各壹份(设计强度等级:C25、C25路面)及开盘鉴定、原材料检验证明、2024年C25路面商品混凝土销售明细表两份(单方水泥用量分别小于251.75KG及237.5KG各壹份)、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是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胡朝发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情况,当事人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设计配合比报告组织生产,为节约成本擅自更改C25及C25路面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未经认证),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生产商品混凝土塔楼机房生产数据经过筛选得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混凝土C25路面商品混凝土存在单方水泥用量超出了“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及DB36/T1160-2019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管理规范明确了胶凝材料调整时控制在百分之五之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四章4.0.1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相关规定”,商砼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与普通产品的最大区别是其生产之前必须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和开盘鉴定,而且根据开盘鉴定选定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必须向施工方提供,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法定依据,当事人存在以次充好生产销售混凝土的行为。经查实,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未按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签发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W23JC0042、W24JC0619)生产商品混凝土共计577.66立方米,销售单价320元/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184851.2元,每立方米利润为20元,违法利润所得共计11553.2元。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顺利,并及时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钟立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及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及提取相关材料的事实; 2、当事人生产混凝土塔楼机房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9日生产的强度等级为C25商品混凝土实际单方水泥用量低于251.75KG的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C25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实际用量低于设计用量的事实; 3.当事人生产混凝土塔楼机房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生产的C25路面商品混凝土实际单方水泥用量低于237.5KG的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C25路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实际用量低于设计用量的事实; 4.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签发出具的C25及C25路面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检验检测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应当遵守的C25及C25路面商品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的各项参数及所需材料等; 5、C25商品混凝土开盘鉴定资料1套,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捌张,证明当事人明示混凝土产品质量及生产商品混凝土所用材料是合格产品的事实; 6、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减少水泥用量以次充好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事实。 7、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壹份及发票壹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伍佰伍拾叁元贰角(¥11553.2元); 2、 处以罚款玖万贰仟肆佰贰拾伍元陆角(¥92425.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拾万叁仟玖佰柒拾捌元捌角(¥103978.8元)。
92425.6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2
(蓉江)执法罚﹝2024﹞001号
2023年7月30日12时30分许,蔡森财驾驶的赣BB395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赣州腾飞大道(蓉江新区)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欧潭大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其中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赣BB395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驾驶员蔡森财安全意识淡薄;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行驶系第“9.1.3相关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人民币陆拾伍万元罚款
650000.00元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09
3
赣蓉城罚决字RJ﹝2023﹞9004号
在赣州蓉江新区飞扬大道(星洲萃苑)段运输余土造成遗撒
对江西省民拓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2600.00元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蓉江新区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